2025年3月27日5时许,蒲某保驾驶川J6526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R1485挂车从南充市高坪区长乐镇往渠县华新水泥厂方向行驶,即日7时15分许行至G318线2085km 600m(渠县中滩镇大垭口)路段,蒲某保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捡拾掉落在驾驶室的矿泉水瓶,致使车辆驶入对向车道,车辆与相向行驶黄某驾驶的川SRC047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及川SRC047两轮摩托车乘车人蒋某芬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渠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渠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渠府函〔2024〕159号)文件要求,渠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渠县交运局、渠县总工会,邀请渠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成立了318国道中滩镇大垭口路段“3·27”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渠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邓茂松任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318国道中滩镇大垭口路段“3·27”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并经渠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经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蒲某保驾驶川J6526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R1485挂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捡拾掉落驾驶室的矿泉水瓶,致使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遂宁市开发区汪举林货运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货运部驾驶员驾车上路行驶安全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318国道中滩镇大垭口路段“3·27”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蒲某保驾驶川J6526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R1485挂车车辆操作不当,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捡拾掉落的矿泉水瓶,致使车辆驶入对向车道,车辆与相向行驶黄某驾驶的川SRC047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及川SRC047两轮摩托车乘车人蒋某芬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725120250000022号)认定,蒲某保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在该事故中起根本作用,承担全部责任。蒲某保于2025年3月27日被渠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当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取保候审。
2、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SRC047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经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725120250000022号)认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鉴于黄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遂宁市开发区汪举林货运部。建立了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度,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并以微信语音等方式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醒教育,与驾驶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安全责任,同时实施了安全奖惩。在调查中发现该货运部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货运部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由渠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1、遂宁市开发区汪举林货运部应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要求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2、渠县交通运输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应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聚焦“人车路企”四要素,扎实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加大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行政处罚力度。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宣传工作,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安全、规范和有序。
渠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