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渠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渠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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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有效发挥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水平,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渠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1110日至2025129

  二、意见反馈渠道

  联系电话:0818-7228898(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邮箱:1157474467@qq.com

  地址:渠县发展和改革局

  邮编:635200

  三、注意事项

  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意见的,请在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注明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附件:《渠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1110



附件

渠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油的计划、储备、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包含原粮(稻谷、小麦)、食用植物油(散装菜籽油)、成品粮(小包装大米)、成品油(小包装菜籽油)。

  第条县级储备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条县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规模合理、布局科学、适度集中、应对及时、安全高效”的目标。

  第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条渠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渠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方案,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渠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行业指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分品种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渠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渠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条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对保管仓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购进、储存、销售及轮换、动用等具体工作。


  第章  储存计划

  第条根据省级有关部门下达县地方储备粮规模和要求,由县发展和局、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同渠县财政局制定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渠县发展和改革局、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渠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方案,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渠县支行提出收储、销售计划,并下达承储企业实施。

  县级储备粮以四川主要口粮消费品种稻谷、小麦、菜籽油为主,及应急保障所需的成品粮油等品种。储存周期执行稻谷3年、小麦4年、散装菜籽油2年。

  第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粮食安全调控需要,可安排县级临时储备粮。县级临时储备粮规模和任务性质,由渠县发展和改革局、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临时储备储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章  储存管理

  第十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承储粮油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其中,仓库具备低温储粮条件,油罐设施完备,且配备粮库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十条承储企业负责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政策和业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严格执行储备粮油管理相关制度,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县级储备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准确报送县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财务、统计数据。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储存安全。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第十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二)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三)未经批准动用、混存、串换储备粮及变更储存库点、仓间;

  (四)以县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造成损失的,按照责任分级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其经济损失由县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其经济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章  成品粮油管理

  第十条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动态轮换,确保常储常新。成品粮油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到期1个月必须完成轮换。

  第十六条轮换方式原则采用挂网采购和销售。经渠县发展和改革局、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渠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渠县支行同意,可采取邀标竞价方式轮换。

  第十七条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成品粮应单独储存,不得混存,不得以原粮形式储存。

  储存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低温、生态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


  第章  粮油的购入与轮换

  第十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入库的县级储备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县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入库前,渠县发展和改革局、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渠县支行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完成后,由渠县发展和改革局、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渠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渠县支行组织开展数量验收。质量验收由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油收购及销售由渠县发展和改革局、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渠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渠县支行共同确定收购底价原粮原则上直接对农本地收购,若收购量不能满足计划指标,可挂网采购。原粮销售和菜籽油购销原则上通过挂网实施。特殊情况,经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渠县支行同意,可通过邀标竞价方式购销。

  第二十一条若确定的底价不能满足购销需求时,可按以下方式调整购销底价。原粮按20元/吨 f 次、菜籽油按100元/吨 f 次进行增减,由承储企业向渠县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备。仍不能满足购销需求,按上述方式继续调整,直到任务完成。

  第二十级储备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计划轮换遵循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的原则,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质量情况,采取均衡轮换的方式进行,于每年12月底前申报轮换计划,经渠县发展和改革局、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渠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渠县支行批复下达执行。轮空期为四个月,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两个月。特殊情况,经渠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轮空期可控制在12个月内。超过四个月轮空期,不计算保管费补贴。


  第章  储备动用

  第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

  (二)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应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渠县发展和改革局、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由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章  资金管理

  第条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市级储备粮油现行补贴标准,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原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100元/年 f 吨;散装食用植物油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400元/年 f 吨;成品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850元/年 f 吨;成品菜籽油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950元/年 f 吨。若省、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调整,由渠县发展和改革局、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共同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调整。

  第条由渠县财政据实拨付以下费用:新县级储备原粮收购入库费按35元/吨执行。轮换粮入库费按30元/吨执行。

  第条轮换价差。轮换价差为轮换销售成本与轮换入库成本之差。轮换价差亏损由财政据实补贴,轮换收益上缴财政。轮换价差由渠县发展和改革局、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共同核定。

  第财政补贴资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实行年初预拨,年底根据清算结果结算。

  第三十条经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据实补贴,产生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渠县发展和改革局、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渠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渠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级储备粮购入、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渠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三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管理等部门举报。粮食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过程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依法处置。


  第十一章  附

  第条本办法由渠县发展和改革局、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渠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渠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渠府办〔2019〕74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