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规定,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以及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要求,经实地调查、数据采集、专家审核、依法认定的基础上,我局拟将老城文物专项调查新发现3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文物保护,现将名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6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
如对本次文物认定有异议,请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我局提出异议书。异议书写明事由名称、事实理由、相关依据、异议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我局将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818-732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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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文物局
2026年3月11日
审核:雷虹;上传:文化遗产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