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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选登
写 信 人:
***
写信时间:
2025-05-08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信件编号:
7208
信件类别:
咨询
信件主题
灵活就业社保和职工社保重复缴纳政策咨询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本人老家渠县天星街道,因老家征地买了灵活就业保险,同一时间段内,本人在成都就业买了职工社保,两种保险重复购买了,请问这种情况下,灵活就业保险是否可以申请退费?如果能,该怎么申请(线上或线下)?如果不能,这种重复购买的是否能办理转移合并累计缴费年限?或者其他处理方式?
信箱回复
市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本人是东五期(天星街道五井社区二组)被征地农民,该项目征地时间2019年6月19日,根据川人社发〔2018〕46号《关于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为时间节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劳动年龄段(16周岁至60周岁、女50周岁)和养老年龄段(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及征地时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征地后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支付被征地农民本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代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代缴费”)。支付缴费补贴年限、代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偿年限确定(以下简称“核定年限”)。对征地时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一次性划入部分”)。具体办法如下: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女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核定年限内原则上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期间,可按年凭缴费凭据申领缴费补贴,申领额按代缴费额确定;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间,按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政府逐年为其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支付缴费补贴年限和代缴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核定年限。
综上所述:您在征地时年龄为27岁,安置方式为职工代缴,核定缴费年限为72个月(2019年6月至2025年5月),政府逐年为其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政府已为其代缴到账,同时间段成都市喜爱科技有限公司也为你缴纳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重复缴费年限不能合并,本人可以到社保局窗口申请重复缴费退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您仍有问题需要咨询或反映,请直接与渠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股联系:0818-7204997。
渠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保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