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信时间 | 2023-10-29 | ||
信件内容 |
县民政局领导:
请问渠县农村居民享受低保期间那些情况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应被取消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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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网民朋友:
您好,您在渠县人民政府网咨询“农村居民享受低保期间哪些情况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应被取消低保”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原则,在保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二、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1.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 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 保月标准24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 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 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3.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 若有疑问或其他问题,请咨询渠县民政局,0818-7204677。 渠县民政局 2023年11月1日
渠县民政局
2023-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