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意见征集链接:关于公开征求《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征集结果反馈:渠县林业局关于《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我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渠县林业保护发展中心结合实际起草了《四川省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旨在通过明确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划定禁猎红线,严厉打击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县2019年7月县政府印发的《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将于2024年7月17日到期。为了进一步确保我县辖区内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职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提供必要法律依据。推进渠县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中心正式组织开展本次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制定工作。2024年6月面向公共征求意见,同步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三、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划定禁猎红线,严厉打击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四、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三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制定。
(二)第二条规定了全县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以护农为名开展猎捕野生动物和现场网络直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八条,《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制定。
(三)第三条规定了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大铁夹、地弓、枪支(含地枪、排铳、气枪、火药枪、鸟铳、仿制枪支)、弩、长矛、猎网、捕鸟网、粘网、自制网具、弹弓、声音诱捕器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且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烧猎、陷坑、捣毁巢穴、火攻、水淹、烟熏、网捕、声音诱捕、捡蛋等方法进行猎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制定。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增加了“大铁夹、火药枪、鸟铳、仿制枪支弩、长矛、猎网、粘网、自制网具、声音诱捕器和烧猎、陷坑、水淹、声音诱捕、捡蛋”等禁猎工具及方法。
(四)第四条规定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制定。
(五)第五条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在内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六条,《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制定。
(六)第六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制定。
(七)第七条禁止擅自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因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制定。
(八)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街道办事处、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防疫部门、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网信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人工繁育、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制定。
(九)第九条公民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检举。发现受伤、受困、迷途、病弱、饥饿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时,应主动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确保得到及时救护。举报及救助电话:(渠县林业保护发展中心:7282269公安局: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九条关规定制定。
(十)第十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二条关规定制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