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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渠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1-31     点击数: 人次

政策图解链接:一图读懂《渠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链接: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根本任务:保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管理体系:生态环境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村级(涉农社区)具体落实。

  明确运行维护管理内容

  1、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属地管理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2、明确运行内容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注意、出水井和管网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对污水处理设施、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太阳能板、水泵、提升泵、风机、加药设备、控制系统等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口滤网进行检查,保障进出水顺畅,人工湿地治理单元需定期收割、补种植物,及时清除杂草及枯枝落叶;

  (五)对进出水水量情况进行观察记录,定期清理污水管道;

  (六)对出现较严重的情况如地面出现沉降、设施主体损坏等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

  3、开展水质监测

  对设计处理规模20/日以下的设施,每年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20/日(含)~500/日的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500/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

  4、明确故障处置程序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对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资金保障

  村民自筹+乡镇(街道)财政补助+政策扶持

  村民自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村民承担部分,具体费用由村(居)委会“一事一议”决定,原则上受益农户每人每月不超过3元的标准筹集运维费用、受益农户可以收集塑料瓶、废书、废报、纸箱等物品交村(居)委会抵减运维费用。

  乡镇(街道)财政补助:乡镇(街道)财政应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政策扶持: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在政策范围内,由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等相关政策平衡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监督考核

  每年开展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纳入党政同责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