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链接: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图片解读链接:一图读懂《渠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渠县境内江河流域及饮用水源,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目前,我县已建成投运56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实现了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的目标。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平稳运行,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渠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部门、单位等相关责任和保障措施。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四)《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三、文件制定过程
为规范渠县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我局启动了《渠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成立《办法》起草工作组,对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进行总结和梳理,多次组织讨论,对《办法》的整体架构、核心内容等进行充分讨论后,形成了草案。草案经征求相关部门、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2月公开挂网征求意见。已通过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11月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起草的依据,适用的范围。
第二章征收缴库。明确住建、水务及其他部门和企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等。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居民污水处理费0.85元/吨、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1.2元/吨。征收标准如遇新的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该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明确:“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
第三章使用管理。明确了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全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
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中违法违规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五、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情况
2024年2月4日将《渠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润霖供排水公司等部门、企业征求意见。部门共收集意见7条,经研究讨论,进行部分修改。
2024年2月26日,在“渠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8月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发放《渠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公众意见调查表82份,并通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审查。
2024年9月23日中共渠县县委政法委员会对《<渠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备案。
2024年9月25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经对照《条例》逐一审查,该文件没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符合审查标准,可以出台。
2024年11月14日渠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结论办法内容不存在与法律法规及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情况。
六、文件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单位: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