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乡村振兴文件】渠县防止返贫致贫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渠县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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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防止返贫致贫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特设立渠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致贫帮扶基金(以下简称防返贫基金)。

第二条 防返贫基金是政府主导的生产奖补、突发困难救助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救助帮扶和当年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成效巩固,确保家庭不返贫致贫。
    第三条 为加强防返贫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基金运行规范和使用公开透明,遵循“应助尽助”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防返贫基金主要来源于上级和本级财政衔接资金以及社会投入资金。

第五条 县财政预算防返贫基金550万元(省级财政衔接资金500万元、市级财政衔接资金50万元),在县乡村振兴局设置“防返贫致贫帮扶基金专户”,实行滚动运行,保持基金规模不变,确保及时满足帮扶需求。

第六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防返贫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业务,与开户银行协商将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对象范围

第七条 防返贫基金原则上用于已按程序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的风险未消除和当年标注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

第四章 帮扶项目

第八条 根据当年四川省防止返贫监测标准,结合监测对象家庭具体风险点和当年收支情况,对该户家庭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农旅结合、农产品销售等进行适当性生产补助;对“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存在问题,从而影响巩固脱贫成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短时间内又无法解决的,给予适当补助,同一事由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第五章 帮扶措施

第九条 产业帮扶。监测对象年度内家庭有水稻、玉米、油菜、蔬菜等一项及以上的种植业,或有养猪、牛、羊、小家禽等一项及以上的养殖业,即可按家庭人口数(与国家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吻合)给予500元/人年标准给予帮扶,每户每年最高帮扶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十条 综合帮扶

(一)住房帮扶:对唯一住房无安全保障,且返贫致贫风险含有因住房安全、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经鉴定为危房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的的监测对象,根据申请时家庭人口数给予适当帮扶。其中:家庭人口1人,按照5000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帮扶;家庭人口2人,按照7000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帮扶;家庭人口3人,按照9000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帮扶;家庭人口4人,按照11000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帮扶;家庭人口5人,按照13000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帮扶;家庭人口6人及以上,按照15000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帮扶。

(二)教育帮扶:对监测对象家庭中有在校生的情况,按照就读情况给予适当帮扶。其中: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阶段在校生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帮扶;全日制普通高中、中职、本专科阶段在校生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给予帮扶。

(三)饮水帮扶:对安全饮水无保障,且致贫返贫风险含有因安全饮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按照每户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帮扶。

(四)健康帮扶:一类:对当年度因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负担费用累计在1万元-2万元(含)的,按2000元/户标准给予帮扶;2万元-3万元(含)的,按3000元/户标准给予帮扶;3万元-4万元(含)的,按4000元/户标准给予帮扶;4万元-5万元(含)的,按5000元/户标准给予帮扶;5万元-6万元(含)的,按6000元/户标准给予帮扶;6万元-7万元(含)的,按7000元/户标准给予帮扶;7万元-8万元(含)的,按8000元/户标准给予帮扶;8万元-9万元(含)的,按9000元/户标准给予帮扶;9万元以上的,按1万元/户标准给予帮扶。二类:对识别认定监测对象时,致贫返贫风险为因病,经前期住院治疗后当年度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1000元/户标准给予后续治疗帮扶。

(五)其他帮扶:一是对识别认定监测对象时,致贫返贫风险为因残,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按照残疾等级给予适当帮扶。其中:一二级残疾人,按照1200元/人年标准给予帮扶;三四级残疾人按照800元/人年标准给予帮扶。二是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孤儿或事实孤儿,截止当年9月30日未满18周岁,按照5000元/人年标准给予基本生活帮扶。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防返贫基金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填报《渠县防返贫基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户主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卡通复印件等资料至所在村(社区)。

(二)初审。村(社区)民(居)委员会负责初审。对申请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和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对情况属实的监测对象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并在村级公示栏公示5天(详见附件2),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道)(详见附件3)。

(三)复核。乡镇(街道)受理申报后,由防止返贫监测乡级监管员牵头,组织乡级监测员、村级网格长、监测员、网格员和村民代表等组成复核小组,开展入户调查并填报《渠县防返贫基金复核表》(详见附件4),重点复核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帮扶项目是否真实。对复核情况属实的,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会研究审核同意后,将《渠县XX乡镇(街道)关于防返贫基金监测对象审核结果的报告》(附件5)、《渠县XX乡镇(街道)防返贫基金监测对象名单》(附件6)和《防返贫基金申请表》上报县乡村振兴局。

(四)审批。县乡村振兴局对各乡镇(街道)申请的补助对象,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详见附件7),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名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同时所属乡镇(街道)对审批名单在乡村两级公示栏分别公示5天(详见附件8)。

(五)发放。县乡村振兴局按公示无异议的审批名单发放帮扶资金,通过打卡直发方式直接支付到监测对象“一卡通”账户。

第十二条防返贫基金的审定、发放工作由县乡村振兴局即收即办。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社区)负责做好基金宣传及监测对象补助申报、帮扶项目等初审、做好档案资料归档收集等工作(申请表、佐证材料复印件、村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及图片、实施帮扶的种养殖实物图片、村级公示及图片等资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基金宣传、牵头组织人员对监测对象资格及帮扶项目进行实地复核,做好公告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申请表、佐证材料复印件、实施帮扶的种养殖实物图片、乡镇入户调查复核及图片、乡镇(街道)党(工)委会研究会会议记录、县级审批名单公示图片等资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监测对象资格,负责防返贫基金安排、补充、管理、拨付。

第十六条 防返贫基金不与县级行业部门的救助、资助、补贴、奖补等政策相冲突,监测对象可同时享受。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脱贫攻坚过渡期内),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防止返贫致贫帮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渠府办〔2022〕7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附表:1.渠县防返贫基金申请表

2.渠县XX村(社区)防返贫基金初审名单公示

3.渠县XX村(社区)关于防返贫基金监测对象评议结果的报告

4.渠县XX乡镇(街道)防返贫基金复核表

5.渠县XX乡镇(街道)关于防返贫基金监测对象审核结果的报告

6.渠县XX乡镇(街道)防返贫基金监测对象名单

7.渠县防返贫基金抽查表

8.渠县防返贫基金审批名单公示


附表1

渠县年防返贫基金申请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申请人(户主)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

人口


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户主)开户行名称


银行卡号


监测户类型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申请帮扶项目

产业帮扶住房帮扶教育帮扶健康帮扶饮水帮扶其他帮扶

申请具体原因


个人申请

    本人是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村民,现申请返贫致贫帮扶基金  万元,本人已知晓防止返贫致贫帮扶基金相关政策,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对因提供相关不实信息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申请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村(社区)意见

    经审核,情况属实。   年   月   日村级民主评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

    经复核,情况属实。   年   月   日党委会通过,建议给予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基金   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渠县村(社区)村符合享受防返贫基金

初审名单公示

    我村(社区)民(居)委员会于日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初步拟定本村人符合享受渠县防止返贫致贫帮扶基金申请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日至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向以下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

村(社区)民(居)委员会联系电话:

乡镇(街道)监督电话:

        县乡村振兴局监督电话:0818-7223837


序号

村民小组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申请帮扶项目

申请帮扶资金金额

1







2




















村(社区)民(居)委员会(盖章)

附表3

村(社区)关于符合享受防返贫基金监测

对象评议结果的报告

XX乡镇(街道):

经村(社区)民(居)委员会核查、民主评议、村内公示,初步拟定人符合享受渠县防止返贫致贫帮扶基金条件,现将名单报送给你们,请予审核。

村(社区)民(居)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XX村(社区)符合享受防返贫基金监测对象申请名单

序列

社别

监测对象姓名

监测

类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申请帮扶项目

申请帮扶金额

1








2








3
















附表4

 渠县XX乡镇(街道)防返贫基金复核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年     月     日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社保卡号


监测户类型


联系电话


监测对象申请帮扶项目内容


乡镇核实情况


核实帮扶金额


核实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签 字

























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人:

单位(公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5

乡镇(街道)关于符合享受防返贫基金

监测对象审核结果的报告

渠县乡村振兴局:

经村(社区)民(居)委员会核查、民主评议、村内公示,乡镇(街道)复核小组实地复核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员会议审核等程序,人符合享受渠县防止返贫致贫帮扶基金条件,同意申请防返贫基金,现将监测对象名单报送给你们,请予审批。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6

渠县 XX 乡镇(街道)符合享受防返贫基金监测对象名单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序列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监测对象姓名

监测

类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申请帮扶项目

申请帮扶金额

开户人

姓名

开户银行名称

一卡通账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经办人员:                                                                

附表7

渠县防返贫基金抽查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年     月     日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社保卡号


监测户类型


联系电话


监测对象申请帮扶项目内容


抽查情况


帮扶金额


抽查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签 字


























附表8

渠县防返贫基金名单公示

经村(社区)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审批,同意我县申报的人监测对象使用防返贫基金,现予以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向以下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

          乡镇(街道)监督电话:

   县乡村振兴局监督电话:0818-7223837

序号

乡镇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申请帮扶项目

申请帮扶资金金额

1








2















                          渠县乡村振兴局(盖章)

日         

审核:覃  镇      上传:王小成

政府办防止返贫基金管理办法〔2023〕142号(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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