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关于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达市司法函〔2025〕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渠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渠府发〔2022〕12号)文件予以废止。
后续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参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23〕9号)文件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渠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