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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渠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渠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01-13     点击数: 人次

​  政策文件链接:《渠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图片解读链接:一图读懂《渠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文件制定的目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人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渠县实际,禁止和限制在渠县部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同时条例规定了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通告》制定权限、程序、所设定的措施均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具体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无冲突,符合现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利于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改善空气、水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

  三、本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详见附件)主要包括禁放的法律依据及目的,禁放的内容、区域和施行期限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通告》,经过实地踏勘、研讨及征求意见建议,在2022年通告的基础上,扩大和修订了禁燃禁放区域范围。具体如下:

  1.将原《通告》全年全时段禁放区域南向及西向中的“李渡镇脱硫厂至城区以内区域”扩大调整为李渡镇新渡社区。

  2.将原《通告》重点时段禁放区域中西南向中的中滩镇街道修改为中滩镇宁梁社区。

  3.将原《通告》重点时段禁放区域中东向的临巴镇街道修改为临巴镇临巴社区。

  4.因孔明灯无法律条款明确其禁放条件及区域,故不纳入禁放。

  四、政策制定过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9月10日,渠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有效期两年,现已期满。2024年10月14日,县公安局组织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召开意见征集、讨论会,会上县生态环境局提出将李渡镇全域纳入禁燃区域讨论;10月30日,县公安局再次组织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及涉及禁燃禁放区域的临巴、李渡等12个乡镇召开第二次意见征集、讨论会,会上就李渡、临巴禁燃禁放区域未达成一致意见;10月31日,县公安局联合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李渡镇、临巴镇党委、政府开展实地踏勘,发现李渡镇脱硫厂至城区区域内为全年全时段禁放区域过小,因为脱硫厂距离脱硫厂家属院环保监测点距离过。经协商,决定扩大调整为李渡镇新渡社区(渠江四桥至李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11月20日,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熊友华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召开专题,结合会议部门及乡镇提出的意见建议,修订完成了《通告》初稿,后于2024年12月10日将《通告》通过渠县人民政府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征求建议和意见,截至2025年1月10日,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二)风险评估情况

  经全面分析、系统论证,出台《通告》风险较低,可实施。

  (三)法制审查情况

  经渠县公安局审查,本规《通告》件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五、实施日期

      2025年1月20日至2027年1月19日


       解读单位:渠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