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渠县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渠府办〔2022〕162号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渠县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渠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渠县突发事件
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充分利用好突发事件发生后有限的救援窗口期,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厘清行政指挥和技术指挥的职责边界,确保现场指挥统一、有序、高效,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和谐稳定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渠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初期处置,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是指在突发事件初期,负责现场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指挥人员。为高效开展救援,理顺职责权限,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分为行政指挥官和技术指挥官,行政指挥官主要负责协调保障、统筹抓总、决策调动,技术指挥官主要负责情况研判、技战安排、决策建议。
第四条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主动担任。突发事件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当由相应级别的属地政府主要负责应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参照此办法建立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机制,确定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人选。未建立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机制的,现场指挥官不需任命,根据此办法和现场实际情况自动担任。
(二)提级上位,主动接替。突发事件初期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需求,更高级别领导赶赴现场后,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职位。
(三)高效处置,主动作为。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应当主动履职尽责,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全力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研判现场情况,注重听取意见建议,确保科学决策,高效处置。
第二章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遭遇洪涝灾害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一)山洪灾害危险区、重点江河、重点防洪城镇。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和重点江河、重点防洪城镇所在地村(社区)小组长、综治网格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属地村(社区) 主要负责人。村(社
区)主要负责人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 。乡镇 (街道)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县政府(应急委办公室)。
(二)水库、水电站。巡查值守责任人、属地村(社区)综治网格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属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或水电站技术责任人。相关人员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或水电站技术责任人主动担任现场技术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 。乡镇 (街道)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县政府(应急委办公室)。
第六条遭遇突发地质地震灾害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发生在预案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发生在预案外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质灾害,属地村(社区)小组干部、综治网格员应当担任初
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告属地村(社区) 主要负责人。村 (社区)主要负责人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县政府(应急委办公室)。
遭遇突发地震灾害,属地村(社区)小组干部和综治网格员、学校值周领导和班主任、商超综合体物业管理负责人、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单位管理层人员等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按规定组织人员避险转移,如遇人员伤亡,及时拨打相关报警电话,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现有资源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 。乡镇 (街道)主要负责人按照属地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并按规定报告上级行政责任人(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第七条遭遇突发森林火情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发生火情的,值班负责人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拨打报警电话,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负责人;集体山林发生火情的,巡山护林员或属地村(社区)小组长、综治网格员应当担任初期
处置现场指挥官,拨打报警电话,开展初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属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当地救援力量开展灭火行动,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承担森林消防扑救任务的带队指挥员主动担任现场技术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上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县政府(应急委办公室)。 第八条遭遇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发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值班负责人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到达现场后,主动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按预案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发生在生产经营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第一时间向属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相关人员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 。乡镇 (街道)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救援队伍带队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技术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上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县政府(应急委办公室)。 第九条遭遇突发城乡火灾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发生在农村民房的,属地村(社区)小组长、综治网格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发生在商超综合体、小区楼宇的,物业管理负责人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报告。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接到消息后,立即赶赴现场,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有条件的村(社区) ,可利用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并按规定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消防救援队伍带队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技术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上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县政府(应急委办公室)。 第十条生产运输车辆遭遇突发道路安全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若驾驶员仍有履责能力,驾驶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 官;若驾驶员无履责能力,同车押运员或事发地现场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应当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立即拨打相关报警电话,组织现场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向属地乡镇(街道) 报告。乡镇 (街道)主要负责人,消防救援人员、警察、交警、医护人员等救援救护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 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消防救援人员、警察、交警、医护人员等带队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技术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上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县政府(应急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遭遇突发天然气泄漏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适用情形。 发生在企业的天然气泄漏,泄漏现场班组长或主管等一线管理人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或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居民住户、长输管线或城镇燃气管线发生天然气泄漏的,小区楼宇物业管理负责人或属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并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和管理企业。乡镇(街道)、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企业主要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技术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上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县政府(应急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在建重点项目工程遭遇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适用情形。 在建设重点项目工程遭遇突发事件时,工程班(组)长、安 全员、监理员或值班人员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及属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项目负责人及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主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项目经理或工程技术人主动担任现场技术指挥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属地乡镇(街道) 。乡镇 (街道)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主动接替初期处置现场行政指挥官,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县政府(应急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不属于以上情形且未启动县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或参照以上情形开展初期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依据第五条至十二条应当自动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但因特殊情况无法担任的,有管理权限的上级组织可根据现场情况指定其他合适人员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或在现场人员中推选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 第十五条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处置不力、严重失误或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上级组织派员或指定现场其他人员接替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 第十六条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变更后,原指挥官应当主动做好工作交接,主动移交现场指挥权,并全面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原指挥官现场指挥权由此自行终止;启动县级以上应急响应的,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相应现场指挥长到达后,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指挥权自行终止。 第三章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职责 第十七条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任务,依法行使指挥权,按照层级履行以下职责: (一) 村 (社区)小组长和综治网格员、监测转移责任人、巡查值守责任人、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物业管理负责人、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学校值周领导和班主任、驾驶员等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主要职责。 1.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医院)、119(消防)、110(公安)、122(交警)、12119(森林消防) 等报警电话,并向村 (社区)主要负责人、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或水电站技术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有管理权限的负责人报告。 2.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在突发事件不断升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接到上级领导有关转移群众指示批示时,及时启动预防避让机制,提前疏散转移受隐患威胁的群众,避免可能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 3.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周边第一时间能够到位的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救援救灾等先期处置。 (二) 村 (社区)主要负责人、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或水电站技术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主要职责。 1.收集报告情况。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后,收集事件基本情 况,按程序及时报告乡镇(街道)、行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2.开展处置行动。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组织村(社区)应急分队、有经验村(居)民等人员开展初期处置。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按照有关专家、消防救援人员、警察、交警、医护人员及其他救援队伍等处置建议进行处置。 3.预判和建议。预判突发事件可能出现的进一步后果,向上级党委政府建议处置方案和所需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 (三) 乡镇 (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消防救援人员、警察、交警、医护人员及其他救援队伍带队负责人等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主要职责。 1.核实报告信息。核实事件基本情况、事发地地理信息、人员伤亡、受灾范围、事发原因、气象条件、社情民情、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等信息,按程序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 2.劝导停止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现场情况,研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或可能造成事态升级的因素,劝导生产经营人员停止生产经营行为,积极采取防范应对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3.迅速协调救援设备和应急物资。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协调就近救援车辆和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工具等)增援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救援救灾。指挥现场救援力量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开展现场医疗救援,转运受伤人员,加强交通指挥和疏导、控制危险源、核查灾情、圈定警戒范围、保护事故现场,引导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并根据现场需要协调救援力量增援。 5.妥善安置受灾群众。采取集中安置、投亲靠友等方式将已转移至安全地带的受灾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协调食物、饮用水、棉衣、棉被、帐篷等生活物资,保障受灾群众、救援人员生活必需品供应。 6.实施救援熔断机制。当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指挥各应急救援力量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救援人员伤亡。 7.开展舆情管控。注重自律,保守秘密,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做好正向引导,防止引发社会恐慌。 第四章评估、奖励、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对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第十九条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积极履职、科学决策、指挥有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条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认可并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专项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误或争议行为的,适用容错纠错机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三条应当担任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却拒不担任,或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渠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