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划定了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据水利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渠县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和特征,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为4620.99公顷,划定范围图斑265个,涉及临巴镇、三汇镇等27个乡镇(街道),划定面积详见附件1。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三、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在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渠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