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9-12-31     点击数: 人次

  一、投资环境简介

  四川地处中国西部,是西南、西北和中部地区的重要结合部,是承接华南华中、连接西南西北、沟通中亚南亚东南亚的重要交汇点和交通走廊。面积48.6万平方公里,居中国第5位,辖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是我国资源大省、人口大省、经济大省。省分属四川盆地中亚热带湿润气候,川西南山地亚热带半湿润气候,川西北高山高原高寒气候,总体气候宜人,拥有众多长寿之乡,都江堰市、彭山县、长宁县等90岁以上人口均超过千人。2018年,全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40678.13亿元常住人口8341万人,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1762.5万人,占人口总量的21.13%,比全国高3.25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0.6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1181.9万人,占人口总量14.17%比全国高2.2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0.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总量仅次于山东,位于全国第二占人口总量的比重仅次于辽宁、上海和山东,位于全国第四。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四、联系方式

  (一)法人登记工作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

  (028)86956822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028)86952556

  (二)备案登记工作联系电话

  四川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028)84423068

  ()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民政厅:https://mzt.sc.gov.cn/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http://scjgj.sc.gov.cn/

  ()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附件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docx

                   附件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docx

                   附件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docx

                   附件4备案承诺书.docx

                   附件5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docx